Domain-Name-System
什麼時候需要 DNS“粘合”(或“主機”)記錄?
我有點知道為什麼需要粘合記錄(循環依賴),但是什麼時候需要?僅在將域的名稱伺服器設置為我自己在網際網路上的機器時才需要它們 - 例如“ns1.mydomainonmyserver.com”?
使用外部/託管服務提供商的名稱伺服器時,是否需要/需要製作粘合記錄?
僅當您的名稱伺服器的主機名與其嘗試服務的域屬於同一域時,您才需要粘合記錄。
粘合記錄在父區域中發布。因此,如果運營商
example.com
想要命名名稱伺服器ns1.example.com
,ns2.example.com
那麼.com
域將需要類似:example.com. IN NS ns1.example.com. IN NS ns2.example.com. ns1.example.com. IN A 192.0.2.1 ns2.example.com. IN A 198.51.100.5
(取自RFC 5737的範例子網)。
子區域中通常會有相同的 A 記錄(即使只是為了保持一致性),但是當它們在子區域中時,從技術上講,它們不再是粘合記錄。